索引號: | 11341823MB15693385/202201-00002 | 組配分類: | 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行政審批、備案信息 |
發(fā)布機構: | 青陽縣教育體育局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公民 / 其他 |
名稱: | 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法律依據(jù)、辦理流程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法律依據(jù)、辦理流程
一、項目名稱
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辦理依據(jù)
二、辦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jīng)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三、申報條件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變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同意學校變更;
2.學校申請。
四、申報材料
申請變更學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或其它重要事項的,應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提交變更的理由和方案等;變更學校舉辦者應提供:
1.民辦學校變更申請表
2.變更學校舉辦者的申請
3.變更學校資產(chǎn)轉讓協(xié)議(原件審核、復印件留存)
4.變更學校新修訂的章程修正案
5.變更學校財務審計報告
6.舉辦者的相關證件: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征信報告、無犯罪證明等
7.原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的決議。
五、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縣教體局督導室受理;
2.縣教體工委審核材料、討論通過
3.縣政府網(wǎng)站進行相關信息公示
4.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法定辦理期限:無
七、承諾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jù):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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