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3MB1629388X/202411-00003 | 組配分類: | 對旅行社(導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發(fā)布機構: | 青陽縣文化和旅游局 | 主題分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 / 公民 |
名稱: | 青陽縣文旅局2024年11月份對旅行社(導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胡桂平案件)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4-11-11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案件名稱: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案
行政相對人名稱:胡桂平
違法事實:當事人未取得導游證,為游客提供導游活動。
違法行為類型: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及系列基準的通知》。
處罰程序:執(zhí)法檢查→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陳述申辯告知→法制審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結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文綜罰字〔2024〕F-000032號
處罰內容:1.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元整(100元);2.罰款:壹仟元整(1000元),并予以公告。
處罰決定日期:2024年11月8日
處罰機關:青陽縣文化和旅游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