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清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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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設(shè)施建設(shè)類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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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子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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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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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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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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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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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7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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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w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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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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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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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E45262T400011702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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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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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上辦理,移動端辦理,窗口辦理,自助端辦理,快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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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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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全程網(wǎng)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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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上辦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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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wǎng)咨詢,互聯(lián)網(wǎng)收件,互聯(lián)網(wǎng)受理,互聯(lián)網(wǎng)辦理,互聯(lián)網(wǎng)辦理結(jié)果信息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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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xiàn)場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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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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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辦結(jié)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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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辦結(jié)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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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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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青陽縣蓉城鎮(zhèn)東河路12號青陽縣政務(wù)服務(wù)中心二樓住建局1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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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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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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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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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sh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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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區(qū)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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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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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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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sh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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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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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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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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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直屬,市級/隸屬,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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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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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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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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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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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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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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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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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qū)域內(nèi)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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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于聯(lián)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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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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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聯(lián)辦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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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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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辦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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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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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權(quán)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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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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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標(biāo)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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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qū)域內(nèi)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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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于上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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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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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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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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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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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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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網(wǎng)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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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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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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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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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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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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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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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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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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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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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預(y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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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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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yù)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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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yù)約電話(0566-5181039)、預(yù)約網(wǎng)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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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數(shù)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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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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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量限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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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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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量限制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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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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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駐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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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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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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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收取,郵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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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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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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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果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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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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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果領(lǐng)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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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領(lǐng)取,結(jié)果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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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jié)果領(lǐng)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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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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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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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6-502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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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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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6-51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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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標(biāo)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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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未經(jīng)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zhǔn),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shè)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yīng)當(dāng)持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zhǔn)簽發(fā)的文件和有關(guān)設(shè)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方可按照規(guī)定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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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審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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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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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shè)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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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wù)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jīng)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zhǔn),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jīng)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zhǔn),方可按照規(guī)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shè)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yīng)當(dāng)持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zhǔn)簽發(fā)的文件和有關(guān)設(shè)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方可按照規(guī)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nèi)、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nèi)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jīng)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zhǔn)。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wù)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shè)各種管線、桿線等設(shè)施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方可建設(shè)。
《國務(wù)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shè)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wù)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shè)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guān):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shè)施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wù)院關(guān)于印發(fā)清理規(guī)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shè)各種管線、桿線等設(shè)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shè)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shè)施建設(shè)類審批’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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