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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確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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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殘兒
鑒定
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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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yī)學鑒定,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yī)學專家進行醫(y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y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y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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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的責任:審查鄉(xiāng)鎮(zhèn)上報的申請鑒定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
2、決定上報階段的責任:縣人口計生委科技科組織有關醫(yī)療專家對病殘兒及病殘兒診療病歷進行調(diào)查初審。初審通過,簽署意見,報市人口計生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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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當事人提供偽證或出具假醫(yī)學診斷證明的;
2、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3、鑒定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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