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1910-00008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公共資源交易 |
成文日期: | 2019-10-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5 11:25 |
發(fā)文字號: | 青政辦〔2019〕27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林業(yè)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1303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201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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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青陽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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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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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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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繼續(xù)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切實維護林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林地規(guī)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實行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和在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不變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通過股份合作、轉包、出租等形式,通過保留承包權依法進行林地經營權流轉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是指將林地流轉雙方依法進行林地流轉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記載于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簿的行為。
第四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是證明林地流轉依存關系和享受相關權益的有效憑證,是林地流轉受讓方實現林權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項權益的證明。
第五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發(fā)證機關為縣政府,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管理和承辦機關為縣林業(yè)局,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備案機關為縣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
第六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林地流轉應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縣林業(yè)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fā)證應當以登記宗地為單位申請。宗地是指流轉林地界限封閉的地塊。
第九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期限以流轉合同期限為準,最長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地經營權再流轉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辦理,再流轉不得超過原流轉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條?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公示;
(五)記載于登記簿;
(六)備案注記;
(七)發(fā)證。
第十一條?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表;
(二)流轉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流轉合同原件;
(四)申請登記宗地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申請登記的宗地附圖或勘界協議;
(六)申請登記山場公示情況證明;
(七)材料真實性、有效性承諾書;
(八)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應當向林地發(fā)包方(村民組或村民委員會)書面?zhèn)浒浮?/font>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經營的林權流轉,應當將林權評估基價、流轉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過有林權交易能力和權限的公共交易場所(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其他)進行交易,采用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等方式選擇流入方。其中,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須事先批準同意,并對流入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縣林業(yè)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縣林業(yè)局對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符合條件的登記(變更、注銷)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結。
第十五條?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的,應在林地所有權人所在地村委會或村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十日。在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對登記申請?zhí)岢霎愖h的,應當書面形式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應對其所提出的書面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第十六條?縣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縣林業(yè)局受理審查的林地經營權合格材料相對應的宗地進行備案注記。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依照林權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辦理林權類《不動產權證》登記的;
(二)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
(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糾紛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轉合同的;
(五)林權已經抵押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流轉的。
第十八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經營權權利人可以到縣林業(yè)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
(二)林地經營權發(fā)生再次流轉;
(三)林地經營權權利內容發(fā)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林地被依法征收、征占、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經營權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到發(fā)證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注銷。
第二十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錯、漏記載或者遺失、損壞的,林地經營權權利人可以到發(fā)證管理機關申請更正或補辦。
第二十一條?縣林業(yè)局與縣不動產登記部門實行信息實時互通共享,縣不動產登記部門注記流轉宗地的林地經營權受讓方、流轉期限等信息,限制流出方流轉宗地在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內的林權抵押、林木采伐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申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登記機關予以撤銷原登記,收回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或者公告作廢,同時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林權流轉,促進適度規(guī)模經營和林地資源轉化,推進林權融資服務,支持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優(yōu)先安排信貸投放,積極培育和壯大新型林業(yè)主體。賦予《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合法有效的林權抵押權。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抵押林權處置的服務工作,建立擔保收儲機制,防范抵押風險??h林業(yè)局要嚴格做好林權抵押審查備案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林業(yè)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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